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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融資、債權法律解析

從北投溫泉工殤 談雇主職安義務

吳立瑋 律師 / 全文刊載於2025年11月12日 工商時報

北投兩名工人於清理溫泉蓄水池時,疑因吸入高濃度硫化氫氣體喪命。勞檢單位測得濃度遠超法定容許值。這起職業災害事件,讓人想起幾年前知名KTV大火造成員工喪生的案件—無論是火災、坍塌或中毒,職場死亡事故背後,往往指向同一個問題:雇主與主管是否確實履行了職業安全衛生的義務?

從刑事犯罪的角度來看,員工在工作場所死亡,例如工地工人跌落鷹架、員工滑倒墜樓等,若主管對現場的安全狀態有疏忽,未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便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最重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麼,如果老闆委由主管管理現場,是否就能免責?答案是否定的。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對勞工的工作場所負有採取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義務,並須訂定危害防止計畫、實施氣體偵測與通風換氣、設置缺氧作業主管及提供呼吸防護具。這些並非形式要求,而是防止職災的生命防線。若雇主疏忽管理、未檢點環境或未進行安全訓練,即構成違法行為。一旦因此導致死亡職災,依《職安法》第40條,負責人可能面臨三年以下徒刑及罰金。

實務上,KTV大火案便是一例。負責人因此遭檢察官依職安法提起公訴。須注意的是,過失致死罪的刑責上限較職安法為重。若雇主親自參與現場指揮、或明知危險存在仍未防範,行為即超越單純管理疏忽,屬刑事過失,最高可判五年徒刑。職安法違反與過失致死罪差異,在於是否有「現場指揮」或「具體行為疏失」,但結果同樣悲慘—生命無法挽回。

當職業災害發生時,法律亦有明確SOP。其一,雇主或現場負責人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並急救搶救,會同勞工代表調查、分析並製作紀錄;若為死亡災害,除必要救援外,非經司法或勞檢機構許可,不得破壞現場。其二,雇主須於八小時內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勞檢單位接獲後應派員檢查,並得命其部分或全部停工、限期改善。停工或停止作業期間工資仍須照給,改善後提出復工計畫,經審查通過方能復工。這些規定看似繁瑣,實則是防止悲劇重演的基本底線。

台灣每年仍有多起職業災害死亡事件重演,顯示制度落實與教育訓練仍有斷層。職場安全不是成本,而是企業倫理與法治的底線。雇主若忽視職安規範,不僅可能面臨刑責,更損企業信譽與社會信任,一再重演的工殤提醒我們:法律的存在,不該只是追究責任的依據,而是防止下一條人命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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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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