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立瑋 律師 / 2021年04月13日
公司經營初期,股權大多不複雜,公司管理由創業霸主說了算,但隨著時間的變化,因為繼承、增資或股東個別買賣股權,公司股權成分開始複雜。
若開基霸主已經不在,公司的重大決策除了考慮股權的大小,很多情況下,第二代經營者就算股權過半,基於家族複雜情感,重要決策也必須顧及家族的小股東情緒,例如本所處理案例,曾遇過就是公司第二代要賣掉不動產,小股東也是親戚以風水理由反對,擔心傷了和氣,就算股權佔絕對多數的大股東,也不敢依據法律程序來表決。
此時,就要思考股權如何被單純化,不論大股東或小股東,都要注意企業併購法的現金逐出小股東的規定,根據法令,第三人若透過現金股份轉換方式來收購公司股份,只要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的情況下,第三人可以用現金強制買全部公司的股份,也就是說這個收購戰術下,不論大小股東的股份都要被強制賣出。
當然,法律上可以強迫買別人的股份,一般人聽起來很難接受,不過法令上就是有這樣的設計。因此,在面對公司經營上的僵局時,收購的制度可能會造成斧底抽薪的結果,最終讓原股東的股權都消失,不論大小股東都應該強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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