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刊載於2016年04月20日 工商時報
現代金融業的祖師爺J.P.摩根的名言:「推動歷史的不是法律,而是金錢」,金融產業的力量大到足以左右世界,此言不虛,故金融業監管制度重要性不言可喻。觀諸邇來TRF衍生性金融商品風暴,不少中小企業此生心血,因為TRF付之一炬。期間發生的財富移轉,高達數百億以上。在一些金融風暴的反應,政府若如麻痺的末梢神經,問題經常一發不可收拾。
金管會除了函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已建置「TRF糾紛的調處機制」外,從105年4月7日的「金管會對銀行TMU業務OBU開戶及財報真實性檢查結果之新聞稿說明」,金管會有了更進一步的作為。即令該報告可能是冰山一角,但從檢查結果可知,TRF不當銷售的內幕,並非單純的「客戶不自量力」,部分銷售人員協助客戶編制不實財報,並非虛言。
原來買西裝可以改,財報不合身也可以來改改看。前述檢查結果說,金管會為查核銀行有無協助DBU客戶設立境外公司並於OBU開戶,於103年間開始辦理OBU銷售境外商品專案檢查,發現有國內自然人設立境外公司,以境外法人客戶身分開立OBU帳戶,投資銀行銷售之金融商品。白話一點,不就是虛設公司及財報嗎?這些難到都是客戶搞的鬼嗎?
關於銀行業介入客戶虛設境外公司或編制不實財報等行為,金管會講的保守,只說過去部分銀行因內部控制欠妥,未落實開戶及財報審查而產生之銷售爭議客訴案件,已督促銀應與客戶妥為協商處理,明白人應能聽得懂金管會的意思。否則,就如金管會所說的,如於調處過程中,發現銀行有勸誘客戶開設境外法人帳戶,且協助編製不實 財報使客戶符合專業法人資格,若經查證屬實,除依法懲處之外;另對銀行違規行為,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29條規定從嚴懲處,包括停止銀行辦理該項業務、或撤換負責人、或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銀行銷售TRF也承擔相當大的風險,故授信流程應嚴格審慎。銀行的客戶關係經理(RM、AO)取得財務報表製作信用報告以後,後續仍須經過單位主管批准、信用審查部門審核,大案件還需要全行的放審會批准,即便通過以後,定期仍需徵提客戶更新的財務報表進行動態管理。實務上,銀行審查單位對於財務報表的真實性相當重視,甚至在一定的情況下,沒有會計師簽證的財報還不能通過審核,更嚴格的還會要求提供現金流量分析、未來營運及獲利分析。
但是,在一些TRF爭議案例中,卻存在銀行人員協助客戶編制不實財報的質疑。更甚者,銀行內部送審的客戶財報,粗陋的幾張紙,或只有簡單的幾個科目,或僅有存款 資產沒有負債等等,部分財報甚至比大廈管委會公告的報表還簡陋。然而,銀行的審核單位似乎也未質疑,通過核准的比率是否高於其他授信案件?頗堪玩味。顯然關於勸誘境內客戶於OBU開戶、審核客戶財報真實性等相關缺失,金管會得到的訊息絕非空穴來風。
對於不當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問題,受限於法律限制,台灣無法像美國監管機關迫使華爾街的投資銀行吃下數十億到百億美元的懲罰,從現有銀行法相關規定出發,確實是一個可行的方向。惟相較於所得到的利益,處罰仍屬過輕。若無適當管制,在高利驅使下,繼續存在系統性的放任,金錢遊戲永不停止,大賣空的情節持續上演,例如先前的卡債風暴、雷曼風暴、TRF風暴,名稱更換,賭場永遠不打烊,只是客戶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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