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立瑋 律師 / 2021年04月07日
支票跳票一般給外界的印象很負面,大多會指向財務問題,而所謂策略性跳票的意思,大多是要向外界表達「我不是存款不足,我是有正當理由不給持票人票款」。
比較常見的情況是,因為商業關係開支票給對手,但後來因為商業上有糾紛不願意讓對手直接拿票兌現取得現金,選擇寧願跳票也不讓對手軋票拿錢。
策略性跳票的方式,如果是直接以存款不足跳票,有點LOW,外界大多還是會認為是「財務問題」。比較適當的作法是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就是透過法院要求銀行不得將票款給特定人或是再轉讓給他人。
但是假處分時要注意,在有禁背的支票來說比較單純,容易特定誰不能軋票,但如果是沒有禁背的支票,此時不論是開票人或是持票人,都要特別注意是誰去軋票,除非票據上已經有備註記「禁止○○○提示付款」,否則對手將票再轉給其他人,支票還是有可能被兌現或是出現「存款不足」的退票記錄。
假處分是由法院來決定,不過曾經在實務上有傳出,偵查機關以「辦案需要,請銀行勿付款」為由,要求銀行不要兌現支票,但因為偵查機關不是法院,這種程序爭議很大,不過因為發生過這樣的新聞,所以有策略性跳票的問題時,也應該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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