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立瑋 / 全文刊載於2020年06月10日工商時報
早期,處理國際應收帳款爭議時,經常遇到某些特定國家的買方,以各種特殊的理由遲付或不付貨款,例如老闆生病無法簽匯款申請單、會計請假、自家銀行的經理沒上班、沒收到帳款對帳單等等,導致賣方催款跟資金規劃的困擾。
近期貿易戰加上肺炎疫情,貨款支付的爭議愈來愈多,除了廠商直接倒閉及坦承財務困難以外,買方不付或延遲付款的理由逐漸複雜,常聽到的理由包含:1貨物品質、數量、驗收等瑕疵、2買方拒絕到港口領貨、3情勢變更導致無法賣出商品,連帶拒絕付款、
4買方的END BUYER沒付錢,所以買方也不付錢、5三角貿易下,收貨人與下訂單者不同,下訂單者以沒收到貨物為由不付款,或者收貨者以沒下過訂單不付款、6封城導致銀行體系停工、7財務人員因疫情停工、
8分批交貨的訂單,出口商因為停工延誤部分交貨,買方以訂單未完整履行,已經完成交貨的帳款也拒付、9買方以洩漏商業機密、違反經銷合約等等契約問題,主張賣方應負擔違約賠償,與貨款抵銷後不需付款、10總之就是要延遲付款,若要準時付款,賣方需同意折讓價錢,說來說去就是趁火打劫,佔賣方的便宜。
賣方如何降低不付款的風險?一、從接觸客戶開始,可以先透過買方的徵信報告,或向銀行、國際應收帳款保險商詢問買方過往紀錄,事先瞭解潛在客戶的付款癖好,遇到有不良拖款紀錄的,應該避免放帳交易。
二、交易成交時,應該從訂單、發票等文件確認交易的當事人是誰,避免將免稅的紙上公司作為訂單交易對象,尤其三角貿易,收貨與下單者經常不同,契約或訂單中更要加註交貨指示條款,確認交貨的對象及方式,當然若條件允許,最好在訂單跟invoice外,另簽訂買賣契約,明訂雙方權利義務。
三、對於商品瑕疵爭議,難以完全避免,但至少應增加驗收條款,例如限制收貨後幾日內買方應提出瑕疵,否則視同驗收完成,或者註明驗收期間、方式、瑕疵是否需要第三方公證,避免買方收貨後多日才突然主張瑕疵。
四、若買方拒絕依訂單領貨,應留下催告及拒絕受領的證明,日後可依據契約或法令進行求償,進一步來說,若依據買方訂單,廠商已有備料、在製品,此部分若有損失,應留下進料、要求買方受領的證據,預備日後求償所需。
五、多注意國際情勢,瞭解國際市場的停工狀況,莫被客戶誤導。
就買方來說,有商品瑕疵或契約爭議,主張拒絕付款無可厚非,但提出拒絕付款時應該慎重,畢竟疫情是一時的,生意是永遠的,誠信是靠累積出來的商業價值,經常有付款爭議出現時,對於銀行、上下游都是負面的訊息,長遠來看,爭議應透過誠信協商,並且清楚說明瑕疵證據及契約依據,否則暫時的資金緩解恐怕日後喪失更多生意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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