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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見解

負油價與期貨商責任

吳立瑋 律師 / 全文刊載於2020年05月04日 工商時報

4月21日,原油期貨出現負價格,賣油倒貼現金的現象完全顛覆市場,如果投資人以0.025美元買進輕原油期貨,誤認接近0元是逢低買進,以收盤負37.63元結算,每口輕原油期貨損失達百萬以上。願投資者服輸,無可厚非,但期貨市場是否在公平合法的機制下運作?涉及公眾利益,才值得社會關注的。

期貨交易比一般金融商品複雜、風險較高、且具有時效性,真的是一秒鐘幾十萬上下,為求公平的市場機制,法令上從開戶作業、廣告、徵信、授信、買賣作業方式、交易系統管理、保證金作業、風險指標計算、追繳平倉作業、交易資料留存都有嚴格繁雜的規定,與負數油價事件較為相關的規範有4點。

1、高標準的交易系統:標準規範上,期貨商開發系統時應「滿足業務需求」,且系統的穩定度要通過「極端、破壞、壓力」等測試,反正期貨商有義務讓投資人在極端的情況下盡量能交易,對照芝加哥期交所作法,早已超前部署極端的交易環境,4月17日以前,芝加哥期交所已編寫交易軟體,處理能源商品可能以負數報價下單的問題。

2、風險告知:期貨商開戶時,對客戶應落實風險預告程序,說明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面臨之各項風險。

3、代為沖銷義務:根據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規定,帳戶風險指標低於標準(不得低於25%),經保證金追繳通知後,期貨商有代客戶執行沖銷義務。

4、交易資料保存:基於監管及保護投資人交易安全,期貨商對於客戶下單買賣、部位沖銷的交易紀錄需完整保存,以防止竄改並完整重現交易確實性。

回到本次的負數油價爭議,市場上傳出投資人於4月21日當時,原本要停損,以負數價格自行平倉,但部分期貨商交易系統無法接受負數交易,造成投資人無法停損出場,若此訊息為真,投資人可從交易機制檢視期貨商責任,首先是交易系統不符業務需要,無法通過極端狀況的測試。再來,從風險告知的角度,若期貨商連負數下單的系統都沒設計,可見期貨商自己都不知道商品有負數交易的風險,又如何對客戶進行風險預告?再來,是沖銷作業如何執行,即便投資人不停損,符合保證金追繳等條件下,期貨商也應執行沖銷作業,但是若系統無法下負數單,期貨商可能自己都無法下單執行強制沖銷,結果恐造成投資人損失部位擴大。

以上無法下單的爭議,仍須進行調查,對於投資人追究賠償責任的問題,主管機關應要求期貨商依法留存當天交易記錄,作為釐清爭議的證據,而投資人也應注意自身權益,面對期貨商隨即而來的交割請款壓力,應審慎面對任何書面文件的簽署。從0206、石油正二、到負數油價,都涉及到期貨及選擇權市場的交易公平性,對於期貨市場形象都造成負面的影響,市場能否健全發展,有賴主管機關給個交代。

全文刊載於工商時報:https://view.ctee.com.tw/economic/19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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