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立瑋 律師 / 2021年3月8日
相較於歐美企業,台灣企業進行併購的比例較低,而中小企業就更少了,除了經營者對併購的價值觀不同以外,中小企業因為資源比較不足,不容易花大筆顧問費來評估風險,加上公司透明度不足,企業價值跟風險估算難度都相當高,所以中小企業一般都對併購不積極。
但是,最近這個情況有些改變,第一是,中美貿易競爭下,台商回流的趨勢明顯,很多急於將製造據點移回台灣的台商,著急的在台灣找地擴廠,不過擴廠的速度畢竟緩慢。而長期能夠在台灣生存的中小企業製造業,經過百般蹂躪下仍然屹立不搖,不論在技術、財務體質、業務能力上相當具有競爭力,與其重新設廠,不如考慮併購這些相同產業內長期根留台灣的中小企業。第二是,致力於將整體產業提升的中小企業,也逐漸開始考慮利用併購來將產業升級,提高競爭力。
問題來了,中小企業想要併購,不可能像大集團間併購,金額動輒隨便都是數億、百億起跳,因此能夠支付高額的法律、財務顧問費用,放給顧問來進行風險跟財務規劃,中小企業主在有限資源下,除了法令程序以外,可以額外考慮以下一些特別的風險。
1、 價格的考量要全面:中小企業的財務報表大多不透明,甚至分內外帳,所以不論是換股或是現金併購,不能只參考帳面上的淨值,更需要將現金流、資產移轉稅賦負擔、營業秘密的含金量、家族成員在公司工作的利益考慮進去。
2、 注意連帶債務:中小企業的負責人幾乎都會以個人名義擔保公司銀行貸款等債務,甚至以個人的不動產擔保公司債務,這樣的情形,如果是被他人合併的企業,因為此時原本的老闆已經不是大股東,也不具有公司經營的主導權,還要承擔公司的連帶債務,並不合理,因此併購時,應該就個人連帶保證及私人資產提供保證的問題納入併購協商條件。
3、 花時間看合約:很多併購契約的概念來源是英美企業,相當多的併購契約條文會參酌外文合約來翻譯,此時的契約用語與台灣本地或有一些差異,須要特別瞭解契約用語是否明確,能夠讓交易雙方正確理解。
4、 預想退場機制:正式併購前,不免要實地查核,中小企業表外的資產或債務更多,更須要實地查核,但是查核過程中會接觸的相關機密資訊,營業秘密,這些都涉及保密問題,查核過程中讓資料大量揭露給另一方,若最終合併不成,應該先設想退場機制,例如資料保密、回收、懲罰機制。
5、 老臣員工的保障:中小企業很多人事上的約定不會文字化,例如分紅機制、調薪承諾等等,都是以相信老闆為前提,但合併後,老闆可能換人了,很多承諾時不我與,應此合併前,原老闆應該對員工故舊的保障或承諾具體文字化,且揭露保障內容給收購公司。
6、 最後,注意稅務,不只是產業上的優勢,部分企業在合併的情況下,原本單純資產的移轉,若是透過買賣或許須要課稅,例如土地移轉時的土地增值稅,但是透過併購方式,有機會在資產移轉時可遞延或減免相關稅收,此部分亦可好好評估後利用,但仍須要考量企業併購法47條內文:「有藉由股權之收購、財產之轉移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因此,主管機關還是有可能會以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予以調整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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