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立瑋 / 全文刊載於2020年02月05日工商時報
去年驚傳老牌貿易商詐貸案件,傳出以不實應收帳款詐貸銀行數十億,以及立法委員介入協調貸款等事,此外金管會專案金檢後發現銀行作業上有相關缺失,案件也由司法單位審理偵辦中。回顧應收帳款詐貸歷史,常見類型包含「假交易假應收帳款真融資」、「真交易真應收帳款但重複融資」、「假交易後以應收帳款融資不當美化財報」,手法雖有不同,但都是以應收帳款騙取金融業者給予貸款,受害者大多是銀行。
若說「銀行真好騙」,實在太過沈重,事實上,收款條件以應收帳款取代信用狀,早已成為國際貿易趨勢(2019年年5月央行統計,出口信用狀占比僅7%,絕大多數為放帳交易),加上收款天期逐漸拉長,勢必伴隨銀行提供融資服務,以解決出口商資金缺口,但也必然伴隨詐貸風險,上述應收帳款詐欺類型絕非台灣僅有,國際應收帳款承購聯盟(簡稱FCI)2018年報也將防堵貿易詐欺列工作重點,可見透過應收帳款特性詐貸為國際現象。
應收帳款承購法律上屬於債權轉讓,必須考慮買方倒帳風險,債權確保、帳款期間等因素,我國銀行承作轉讓時,為規避買方倒帳,除非是風險等級絕佳之買方,大多會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國際應收帳款承購商。另外,以融資目的應收帳款承購,為了債權確保,避免假交易、重複融資、商業糾紛等情形,一般來說必須審核買方過往紀錄,預先要求賣方提出訂單證明、照會買方,要求買方簽署債權轉讓同意書,要求貨款金流必需支付給指定銀行帳戶,INVOICE上必須再張貼轉讓字句通知買方,融資之前再次核對出貨文件(例如提單、Packing List、INVOICE),嚴格者,甚至買方首筆貨款未入指定帳戶前,不提供融資。
債權確保來說,應多注意買方通知程序,法律上應收帳款為財產權,出口商可以合法移轉,雖然不以通知買方為必要條件,但沒有正確通知買方的話,買方如果直接付錢給出口商,已完成債務清償,提供應收帳款融資的銀行就無權再跟買方要錢,銀行債權無法履行,易造成詐貸的漏洞。
當然,實務上,銀行業經常面臨國際買方照會不易,買方拒絕匯款給指定帳戶,買方拒絕簽署帳款轉讓同意書、電子發票無法張貼轉讓字句等等法律爭議。若過度要求,恐傷及商業競爭力,但若以融資為目的之應收帳款承購,銀行業應慎重控管應有之流程,因商業競爭考量,給予客戶融通,若造成詐貸,相當可惜。
依據FCI 2018年統計,以國際應收帳款承購量而言,台灣位居世界前5名,早期迪和公司更經常受FCI表揚,台灣的能力以及經驗都是應收帳款承購之世界標竿,除了落實應有程序外,或許評估透過區塊鏈、金融科技等新創技術,讓轉讓流程更加簡便,方便出口商利用,也提高審核貿易真實性、提早出現預警機制以降低詐欺風險,為我國銀行甚至國際間應收帳款商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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