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立瑋 / 全文刊載於2018年1月24日 經濟日報
立法委員黃國昌近日針對國銀⼤大陸分行涉嫌收取回扣一事,提出強烈質疑。無獨有偶,過往永豐金違貸三寶建設案、鼎新牙材貸款案、兆豐海外裁罰案、多起銀行詐貸案、銀行不當銷售TRF案,均受各界高度關注,此間都涉及銀行從業人員的法遵事項及刑事責任的風險。
銀行業人員大量派駐兩岸三地已屬常態,從業人員應注意中國大陸、香港的相關法令。從國銀大陸分行涉收回扣一事觀之,新時代銀行員面對類似法律責任時,必須要瞭解兩岸三地對於商業賄賂案件的規範,以免觸法。
銀行是金錢聚集之處,是一種與社會高度關連性的行業,社會對銀行業與從業人員的道德有高度期待。簡言之,掌控錢的人操守要好,職務違法之刑事處罰也相對較重。
因此,除了刑法342條一般背信罪之外,銀行法第125-2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還針對銀行員有特別背信罪的規定,而且法定刑是3年起跳之重罪。若收回扣因而導致銀行風險承擔、虧損等等損害,就可能構成銀行法背信罪。銀行員 找名目向存戶、借款人或其他顧客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即違反銀行法第35條規定,會有相關刑事責任。
國銀海外分支機構由於仍受我國銀行法規範,所以即使是海外的行員,仍受銀行法規範,勿認為台灣管不到。
其次,中國大陸對於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而採取財物或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 位或個人的行為,恐涉商業賄賂。相關法令見諸「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賄賂類犯罪條款及貪汙賄賂罪等、「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並訂有相關民事、刑事及行政處罰。
例如相關新聞報導,中國建設銀行咸寧支行行長涉貪腐被開除;商業賄賂在中國俗稱「吃拿卡要」,曾有湖北某銀行企金部門利用貸款對企業「吃拿卡要」遭到判刑3年。關於銀行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中國銀監會更 列為 2018年深化整治銀行業的重點。
香港對於類似收回扣的不法行為,更有防止賄賂條例等法令,且由廉政公署負責偵辦,例如某知名外商銀行總裁,近期即因涉嫌收取十多萬元賄款,遭廉政公署起訴涉嫌受賄,被控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過往,更曾有任職於香港外商銀行的台灣人,因收受客戶賄賂遭到判刑,於香港入監服刑。
銀行員面對兩岸三地的法令環境,雖不盡相同,對於收回扣也有不同的處罰,但大方向而言,對於收受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都會加以規範。
近年來,全球洗錢防制的加強,以及無所不在的影音搜證,兩岸BANKER面對回扣等不當利益誘惑時,必須瞭解法律的風險,絕對要遵守金融法令規範,否則一旦「罪證確鑿」,後果將難以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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