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立瑋 / 2019年12月9日
借款的成本不是只有利息,真正的利率計算包含單利、複利、期初收、期末收、額度設立費、動用承諾費、作業費急件費、回存、動撥費、使用費等等,不同的借款單位,作法不同,從單純名義上利率無法比較借款條件,普遍的計算方式是實質報酬率(IRR:Internal Rate of Return)。
有些銀行在貸款前會要求借款人先付承諾費用,業界經常遇到貸款額度審核通過後,借款人不動用,此時承諾費用可否要求銀行退還?
銀行的貸款審核程序,若一定金額以上,需先由放審單位初步通過,再由銀行董事會決議通過,才能放貸,為了避免借款人騎驢找馬,到處比價,額度通過後不動用,因此放審單位初步通過貸款條件後,在案件送入銀行董事會審核前,會向借款人確認貸款條件,若貸款人同意該條件收則先交承諾費給銀行。有時光承諾費用就高達數佰萬元。當然,所謂承諾費約定,只是讓銀行同意送入董事會審查的條件,不代表銀行一定會批准貸款。
法律關係上,承諾費約定跟貸款約定相關,但是兩的是不同的約定,雖然承諾費交付時,貸款契約還沒成立,但是一般來說交承諾費,是讓貸款案件送入董事會條件,銀行為了董事會審核已經支出授信的作業成本,收承諾費用是為了怕客戶不動用會損失作業成本,承諾費有點類似違約金。如果借款人違約不動用貸款,銀行卻實有可能不回承諾費給客戶。
當然,實務上因為銀行競爭關係,不一定會收承諾費用,於貸款時應慎重決定是否同意,若無法避免時可要求銀行將承諾費於正式動撥時,充抵利息等費用或約定其他條件,此外,因承諾費有違約金性質,也有機會要求以民法第252條向法院要求酌減,或根據約定內容,要求銀行必須證明有何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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